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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政策
05
2013-09

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班学员管理的若干规定

文/图:
来源/:
编辑/:

上海科技管理干部学院

 

 

 

沪科管院〔201318

                                                    

 

上海科技管理干部学院关于加强干部

培训班学员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规定》(中组发【20138号)精神,结合上海科技管理干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干部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各级干部到学院参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学员应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2、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学习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请他人“代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不发结业证书或责令退学。

3、学员在学院参训期间,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

4、学员必须认真参加既定的授课、考察、讨论交流等教学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学员必须认真履行每一次教学活动的签到手续,不得代签。

5、学员在学院参训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提前填写《学员请假报告单》,并及时交给班主任。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将不发结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6、学员在学院参训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各班、各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

7、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处理。

8、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原则,不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在干部培训中不得借培训之名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9、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得接受宴请,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带队人员的责任。

10、学员参训期间一律吃自助餐或简餐。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班学员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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